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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芮落稳与雷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落稳,雷红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456号原告:芮落稳,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雷红彦,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所地。原告芮落稳与被告雷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芮落稳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落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芮落稳负担。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