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长玉与郑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玉,郑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42号申请人执行人:郑长玉,男。被执行人:郑长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长玉与被执行人郑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郑长俊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