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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德华、童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华,童顺明,童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华被执行人童顺明被执行人童秀娟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德华与被执行人童顺明、童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童顺明、童秀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童顺明、童秀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有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118号的房产,该房产现正在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故本案不能实质性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金额为:28.9803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行人童顺明、童秀娟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德华有发现被执行人童顺明、童秀娟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童顺明、童秀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陈德华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