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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2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文进、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进,张伟,谢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2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进,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谢金红,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徐文进与被执行人张伟、谢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伟、谢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张伟、谢金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现场调查核实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股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92幢1101室房产,以及一辆闽G×××××大众捷达汽车。3、本院询问了被执行人张伟、谢金红,确认了上述财产情况,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92幢11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张伟、谢金红购买的限价房,因购房合同违约,已被本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将房产首付款141855.8元转回到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上,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因未具备处置条件,该笔公积金暂时无法处置。另张伟名下汽车已被二次抵押,且车辆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4、目前可供执行财产为被执行人张伟、谢金红工资收入,已由本院(2016)闽0402执1550号案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扣留用于执行。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明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