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龚农兵与唐建云、范爱香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农兵,唐建云,范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龚农兵,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河南西路**号,证件号码430903196809010939。被执行人唐建云,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康富路社区康富南路*号。被执行人范爱香,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康富路社区康富南路*号。龚农兵与唐建云、范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1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建云、范爱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建云、范爱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农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建云、范爱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龚农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