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晓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丁蔚,路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异50号异议人(案外人)王晓东,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丁蔚,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路嘉飞,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蔚、路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晓东(以下简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蔚、路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被法院受理。异议人从山东法制报上得知法院即将拍卖被执行人丁蔚名下位于×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因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丁蔚于2014年6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异议人承租丁蔚名下涉案房产,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33年6月9日,共19年,租金每年伍万元。如法院不考虑异议人租赁该房屋并居住的事实强行拍卖该房屋,必将引发新的纠纷并严重影响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因此,申请法院终止拍卖程序。异议人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经法院合法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未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被执行人丁蔚、路嘉飞经法院合法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未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丁蔚、路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丁蔚、路嘉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2263620.49��;2、被告丁蔚、路嘉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利息、罚息、复息共计31917.05元(该数额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数额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丁蔚、路嘉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104000元;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告丁蔚设定抵押的位于×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0996元,由二被告承担。因丁蔚、路嘉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鲁0212执790号。二、2013年3月19日被执行人丁蔚将其名下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三、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丁蔚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四、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在诉讼期间根据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涉案房产。五、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鲁0212执7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丁蔚名下涉案房产。以上事实有(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意抵押声明书、青房地权市他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2016)鲁0212执790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丁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权之后,该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亦不能对抗法院实现抵押权的执行行为。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晓东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侯 睿审判员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