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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0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宇波申请执行昭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波,昭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0552号申请执行人刘宇波,男,汉族,1951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昭日格图,男,蒙古族,1971年04月02日出生,住址不详,个体。刘宇波申请执行昭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内0626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2000元,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宇波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