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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云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XXXX82001U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姚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3251XXXX3658。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广汉市某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执行款本息159974.41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冻结了云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的股权。现查明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累累,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本案实际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325执20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2016)云23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