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段年连、汪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年连,汪淑华,汪华,孔志清,孔庆雪,罗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执49号申请执行人段年连,女。申请执行人汪淑华,女。申请执行人汪华,男。被执行人孔志清,男。被执行人孔庆雪,男。被执行人罗美琴,女。本院在执行段年连、汪淑华、汪华与孔志清、孔庆雪、罗美琴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816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孔志清、孔庆雪、罗美琴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段年连、汪淑华、汪华,没有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占景辉审判员 汪朝晖审判员 丁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