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贤武、黄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武,黄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朱贤武,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委托代理人谭子瑶被执行人黄立新,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朱贤武申请黄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贤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