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三合冶金专用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合冶金专用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合冶金专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芳草地42-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958-9。法定代表人黄燕,重庆三合冶金专用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全敏,男,重庆三合冶金专用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居委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331P。法定代表人卢素会,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合冶金专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沙重庆市涪陵金星水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0500元,违约金7900元及迟延利息,诉讼费255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72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