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楚雄市畜牧兽医局执行胡山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市畜牧兽医局,胡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2680号申请人楚雄市畜牧兽医局。被申请人胡山林,男,1980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楚雄市畜牧兽医局与胡山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448元(含执行申请费23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2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