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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刁仕林、刘声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仕林,刘声宁,胡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刁仕林,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声宁,男,196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胡有琼,女,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