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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019-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069叶爱萍、崔秀兰等与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杰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爱萍,崔秀兰,唐晓芳,陈荣美,刘玲敏,江翠兰,高小梅,梁荣菊,邵建兰,高永兰,许国秀,孙海燕,薛琴,徐小琴,喻小梅,凌玲,喻艮秀,季细红,刘霞,何国兰,许锦秀,许爱琴,黄树梅,许树银,杜长美,朱月芳,印海芳,陈海云,叶萍,肖建芬,陈文兰,陈建秀,朱海云,尤学银,邬朝霞,黄礼凤,莫三云,陈锦霞,倪永美,周宏梅,王兰芳,沙根美,周婵玲,郭春婷,陈秀芳,吴玉美,汤甫廷,邵桂秀,王治秀,倪兴星,戴宏莲,林凤丽,俞旭珍,胡丽,喻美芳,邵秀英,印如芳,凌美英,马利利,汤秀芬,秦凤妹,王兴宝,刘配莲,XX圣,沈小菊,何冠兰,钱福英,钱福莲,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杰,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019-1087号申请执行人叶爱萍,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崔秀兰,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唐晓芳,女,198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荣美,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刘玲敏,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江翠兰,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高小梅,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梁荣菊,女,18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邵建兰,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高永兰,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许国秀,女,194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孙海燕,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薛琴,女,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徐小琴,女,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喻小梅,女,1979年7月16日生,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凌玲,女,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喻艮秀,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季细红,女,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何国兰,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许锦秀,女,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许爱琴,女,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黄树梅,女,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许树银,女,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杜长美,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月芳,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印海芳,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海云,女,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叶萍,女,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肖建芬,女,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文兰,女,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建秀,女,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海云,女,198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尤学银,女,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邬朝霞,女,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黄礼凤,女,199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莫三云,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锦霞,女,1978年7月12日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倪永美,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周宏梅,女,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兰芳,女,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沙根美,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周婵玲,女,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郭春婷,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现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陈秀芳,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吴玉美,女,195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汤甫廷,男,194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邵桂秀,女,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治秀,女,195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倪兴星,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戴宏莲,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林凤丽,女,195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俞旭珍,女,1970年6月4日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胡丽,女,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喻美芳,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邵秀英,女,194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印如芳,女,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凌美英,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马利利,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汤秀芬,女,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秦凤妹,女,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王兴宝,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刘配莲,女,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XX圣,男,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沈小菊,女,199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何冠兰,女,194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王兰芳,女,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钱福英,女,194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联系。申请执行人钱福莲,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上述69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成(特别授权),如皋市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朗庙村4组。法定代表人陈庆花,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杰,男,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朗庙村4组。法定代表人陈庆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爱萍等69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1099-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杰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叶爱萍13336元、崔秀兰14078元、唐晓芳12932元、陈荣美9294元、刘玲敏11614元、江翠兰12320元、高小梅8082元、梁荣菊15500元、邵建兰13984元、高永兰9800元、许国秀8054元、孙海燕14003元、薛琴13888元、徐小琴12142元、喻小梅12524元、凌玲10789元、喻艮秀13826元、季细红11778元、刘霞10488元、何国兰12611元、许锦秀12749元、许爱琴15556元、黄树梅13060元、许树银12466元、杜长美5593元、朱月芳8360元、印海芳6261元、陈海云113**元、叶萍13087元、肖建芬10080元、陈文兰19365元、陈建秀11227元、朱海云146**元、尤学银10240元、邬朝霞12895元、黄礼凤10050元、莫三云134**元、陈锦霞11357元、倪永美7405元、周宏梅7033元、王兰芳(新建村)7856元、沙根美12812元、周婵玲13830元、郭春婷10625元、陈秀芳11886元、吴玉美8810元、汤甫廷14300元、邵桂秀9398元、王治秀8246元、倪兴星17000元、戴宏莲23500元、林凤丽15400元、俞旭珍4482元、胡丽7274元、喻美芳1600元、邵秀英6649元、印如芳6603元、凌美英10037元、马利利10163元、汤秀芬8245元、秦凤妹2965元、王兴宝4710元、刘配莲6563元、XX圣6100元、沈小菊600元、何冠兰675元、王兰芳(朗庙村)5885元、钱福英6679元、钱福莲20500元。二、69案案件受理费合计3440元,由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9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工资13336元、工资14078元、工资12932元、工资9294元、工资11614元、工资12320元、工资8082元、工资15500元、工资13984元、工资9800元、工资8054元、工资14003元、工资13888元、工资12142元、工资12524元、工资10789元、工资13826元、工资11778元、工资10488元、工资12611元、工资12749元、工资15556元、工资13060元、工资12466元、工资5593元、工资8360元、工资6261元、工资11370元、工资13087元、工资10080元、工资19365元、工资11227元、工资14660元、工资10240元、工资12895元、工资10050元、工资13476元、工资11357元、工资7405元、工资7033元、工资7856元、工资12812元、工资13830元、工资10625元、工资11886元、工资8810元、工资14300元、工资9398元、工资8246元、工资17000元、工资23500元、工资15400元、工资4482元、工资7274元、工资1600元、工资6649元、工资6603元、工资10037元、工资10163元、工资8245元、工资2965元、工资4710元、工资6563元、工资6100元、工资600元、工资675元、工资5885元、工资6679元、工资20500元,69案案件受理费合计3440元,69案执行费合计551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杰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月22日前给付工资。为保证该协议的履行,案外人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保证书。后因被执行人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担保人亦未能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裁定追加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4、本院现场查封被执行人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江安镇朗庙村4组的厂房、机械设备及附属用房,并交由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庆花保管。5、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如皋市江安镇朗庙村4组的不动产,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6、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周新华对南通捷业工贸有限公司、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将上述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限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振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江安镇朗庙村4组的不动产、机械设备及附属用房,但因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应中止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1183-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