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甘大余申请执行遂宁天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大余,遂宁天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大余,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一巷。被执行人:遂宁天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甘大余与遂宁天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遂宁天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9日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遂宁天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商业用房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甘大余自愿申请以拍卖保留价720.944万元将该房屋抵债(该房屋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设立了抵押贷款,此笔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等〉由甘大余先行代为偿还,代为偿还的款项在本案执行款中予以品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遂宁天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甘大余所有,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甘大余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甘大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解除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以(2016)川0903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