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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八执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马新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兵八执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楼中心A栋15层写字间1。法定代表人: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56小区411号。法定代表人:马新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新慧,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博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平、马新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在财产保全时已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法律规定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冻结。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小平、马新慧的银行存款共计1028300元予以划拨,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马新慧名下住宅一套因流拍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除去应支付的按揭款及相关费用,抵偿案款885955.75元,被执行人王小平给付3400000元。合计5314255.75元。现因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房产不宜处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887046.33元(不含逾期利息)未受偿。本案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在本案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然有效,其效力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或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应加明审判员 陶世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