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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绍兵、冉茂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兵,冉茂军,王松,陈海林,赵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600号被执行人:黄绍兵,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冉茂军,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松,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陈海林,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赵浩亮,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黄绍兵、冉茂军、王松、陈海林、赵浩亮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黄绍兵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冉茂军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松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海林应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赵浩亮交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1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还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