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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何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何雅琴,余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住所地福清市.负责人陈剑峰。被执行人何雅琴,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余金兴,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雅琴、余金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42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何雅琴、余金兴向申请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18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何雅琴、余金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余金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雅琴名下无可处置财产,本院(2016)闽0181执104号一案已在处置被执行人余金兴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425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连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