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张玉凤、龙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张玉凤,龙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民强街92号。代表人刘波,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玉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龙少辉,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凤、龙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民二初字第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