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蒋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7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济锋,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旭,男,生于1990年6月26日,汉族,住黄梅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以下简祢“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与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廖济锋到庭参加诉讼,蒋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判决蒋旭偿还借款本金210766.6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419.07元(截止2016年6月25日,后期利息算至本息两清止);由蒋旭按未还部分本金承担1%违约金,并判决蒋旭承担律师费5000元。依法确认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对蒋旭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蒋旭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7日,蒋旭与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用于购买一房屋,约定借款金额213000元,期限36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息还款,利率按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7.205)计算,逾期加收30%罚息。蒋旭并用购买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龙房字第××)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蒋旭自2015年11月5日开始逾期,拖欠贷款本金210766.61元,截止2016年6月25日拖欠利息及罚息10419.07元。蒋旭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蒋旭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未婚登记证明复印件。3、《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及个人贷款放款单。4、《购房合同》、房产证、土地证、房产抵押他项权证。依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基本与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诉称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与蒋旭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给蒋旭,但蒋旭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判决蒋旭偿还借款本金210766.6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419.07元(截止2016年6月25日),后期利息算至本息两清时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蒋旭按未还部分本金承担1%违约金,并判决蒋旭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请,因罚息是具有违约金性质,一种违约情形只受一种性质违约责任的追究。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诉请,本院已支持,故对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要求蒋旭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蒋旭赔偿违约损失5000元的诉请,因未提交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和蒋旭于2014年1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蒋旭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借款本金210766.6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419.07元(算至2016年6月25日止),限蒋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6年6月26日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一并付清;三、在处置蒋旭抵押物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51元,共计634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担104元,蒋旭负担6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明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