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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传军与张建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军,张建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第154号原告:张传军,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炳逵,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立,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传军诉被告张建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为135元由原告张传军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薛自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