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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88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于治杰,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海刚,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于治杰与被申请人刘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豫1282民初388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海刚价值11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于治杰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治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海刚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