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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忠启与张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启,张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263号原告:胡忠启,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影,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启与被告张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胡忠启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鞠洪涛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宏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