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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8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某1与丁某2、殷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丁某2,殷某1,殷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0032号原告:丁某1,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2,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殷某1,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殷某2,男,193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丁某1诉被告丁某2、殷某1、殷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丁某1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