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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龙方进与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方进,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方进,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二路166号D40幢1单元5-2号。诉讼代表人:陈宏伟,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方进与被执行人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40000元及违约金,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0元。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58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