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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延飞、徐文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延飞,徐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徐延飞,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徐文静,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