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7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昭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昭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546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训,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昭观,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昭观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忠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