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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建峡与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峡,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豫1202民初4841号 
 原告
 
 
 张建峡,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分陕路西一街坊3号院25号楼2单元6号,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宏江中央广场1号楼1907号。身份证号码:4112021959102805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梅、吕宁,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前海花园9栋707室。
 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556.97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建峡与被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张建峡501.27元,如被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张建峡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有权按照556.97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建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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