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赵文满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满,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1828号原告:赵文满,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系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赵文满与被告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李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甘GE-4213号现代牌轿车的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旧车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甘GE-4213号现代牌轿车以8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交付原告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李龙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给原告过户。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保险单抄件一份、旧车买卖协议一份、收条一份,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旧车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李龙将其甘GE-4213号现代牌途胜汽车一辆出售给原告赵文满,车款为81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收到赵文满车款捌万壹千元整(81000元),收款人李龙”的收条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1月10日19时许,原告开车去张掖市人民医院探望病人,到医院后将车停在马路边,21时许原告出来发现车不见了,遂报警。涉案车辆后被公安机关从张掖市路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马立军处扣押。2015年12月14日,被告李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201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6)甘07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龙骗取张掖市路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现代途胜汽车一辆(甘GE-4213号),后将该车出售给赵文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2016)甘07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龙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张掖市路顺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又以租赁形式租出来,后将该车出售给原告赵文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被告李龙属于无权处分,但原告赵文满作为涉案车辆的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事后为涉案车辆办理车辆保险,说明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车辆。机动车辆属于动产,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与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并无不同,都是交付即转移。故原告通过支付合理的价格购得涉案车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文满办理甘GE-4213号现代途胜汽车的车辆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龙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受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彩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