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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7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于昊、毛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昊,毛志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7368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毛志新,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负责人:罗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基伟,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珊,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于昊、毛志新、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0月24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戴峰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倩云林泽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