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建存、李洪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存,李洪运,泊头市贺庄子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存,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洪运,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泊头市贺庄子砖厂,男,汉族,1941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和贺庄子剪北村。法定代表人:张玉瑞。付建存申请李洪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付建存于201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