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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小会、薛登贵与被执行人薛富林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会,薛登贵,薛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薛小会,男,汉,1966年3月2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飞云镇,农民。申请执行人薛登贵,男,汉,1960年9月1日,住甘肃省泾川县飞云镇农民。被执行人薛富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9日,住甘肃省泾川县飞云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小会、薛登贵与被执行人薛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家中组成成员六人唯一经济来源于苹果园,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