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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小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74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小刚,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被捕前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西头冷冻厂家属院4号楼1单元2楼西户。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小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保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小刚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冯小刚虚构事实,以天津蓟县某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田某借款20万元用于还账、赌博和挥霍,后多次更换手机号与田某失去联系;2、2015年3月份,被告人冯小刚虚构事实,以天津蓟县某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冯某借款13万元用于赌场放钱以获取高利,在偿还部分(10万元)借款后,与冯某失去联系;3、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冯小刚虚构事实,以河北某工地的钢筋活需要资金为名,向任某借款4.9万元用于赌博和还账,在任某催其还款时,冯小刚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应付了事,后与任某断绝联系。被告人冯小刚诈骗数额共计27.3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印件、借据复印件、手机短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赔偿款收据复印件、还款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小刚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冯小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冯小刚虚构事实,以某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被害人田某骗取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赌博及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冯小刚家属给付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0万元,并就剩余人民币10万元损失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冯小刚表示谅解。二、2015年3月份,被告人冯小刚虚构事实,以天津某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被害人冯某借人民币13万元用于赌场放钱以获取高利。案发前,被告人冯小刚偿还冯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冯小刚归还冯某人民币3万元。三、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冯小刚虚构事实,以河北某工程需要资金为名,向被害人任某借款人民币4.9万元用于赌博和还账。案发前,被告人冯小刚支付任某人民币6000元利息款。在任某催其还款时,冯小刚向任天住提供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综上,被告人冯小刚虚构借款用途,诈骗他人钱财,导致案发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7.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冯小刚及其家属给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冯小刚家属与被害人田某就剩余损失10万元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冯小刚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冯小刚供述证实,2015年3月,其以天津的工地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向冯某借15万元。冯某扣除利息后实际给其13万余元。这些钱其都放到牌场上了。后来其用从田某处借的钱还了冯某10万元,之后又让“马常勇”还了冯某3万元。2015年其虚构事实,以某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向田某借款20万元。后田某向其银行卡转账20万元。该20万元其用于偿还冯某10万元,还自己的银行卡2万元,其余钱款用于买手机、赌博及消费。后来其躲着不让田某找到他。2015年其虚构在河北工地有钢筋工程,向任某借款5万元,任某实际给其4.9万元。之后其给了任某几千元利息。这笔钱其借给庞峰儿4万元打牌用了,后来庞峰儿把钱还给其后,其把这5万元用于还账了。任某找其要钱,其谎称工地上没有算账。后来,任某要求其把车押给他,其就联系做假证的,做了一套其汽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了任某。2013年,其在安阳给他人开车,开了两年半。后来就没有干过活儿,在家待着,有时候出去要账。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19日,冯小刚给其发短信称其与黄某有个工程资金短缺,要向其借钱。2015年5月28日其答应借给冯小刚20万元,并说好一个月之后必须按时归还,冯小刚答应了。当天其往冯小刚的银行卡上转款20万元。转款后没几天,因冯小刚说他在天津有工地,就让冯小刚开车到了天津蓟县一个工地,冯小刚指着工地说“这是咱自己的工地”。后来其听别人说他根本没有工地。一个月后,其给冯小刚打电话催他还款。冯小刚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亦不见面。其找到冯小刚所说合伙干工程的黄某,黄某称他根本没有与冯小刚合伙干工程。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冯小刚称他蓟县工地上有工人要离开,需要给人家发工资,要向其借15万元。其就借给冯小刚15万元,但当场扣除了一万多元的利息,实际给付冯小刚13万余元。2015年5月底,冯小刚通过银行转账还给其10万元,剩余3万元于2016年秋天通过冯小刚的朋友还了其。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冯小刚称其在天津和别人合伙干的工地需要用钱,要向其借5万元。其就答应了,但约好借期三天。2015年8月27日下午,其向冯小刚转账4.9万元。当时冯小刚未出具借据。之后冯小刚陆续支付利息6000元。后来其多次催要,冯小刚均未还款,直到2015年10月2日,冯小刚才向其出具了借据,并给了其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后来到车管所查询后发现是假的)。从此以后就再见不到他了。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与冯小刚未在一起做过工程。冯小刚曾说他在天津搞工程,2015年6月份左右,田某曾打电话问其是否与冯小刚一块儿做工程,其说没有。田某称冯小刚借了她20万元,说是投到其工程上了。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其在天津蓟县的建筑工���负责钢筋工程。冯小刚未在蓟县工地干过工程。2015年冯小刚曾带一名田姓女子到工地上吃了一顿饭,具体冯小刚来的目的是什么,其不知道。还款协议、收据、谅解书证实,2017年7月11日,冯小刚家属偿还被害人田某10万元,并就剩余10万元损失达成还款协议。田某出具了10万元收据及谅解书,并表示对冯小刚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机动车查询记录、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冯小刚向任某出具的借据、扣押物品清单、存款凭条、控告书等相关证据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骗取被害人巨额款项后用于偿还欠款、赌博及挥霍,导致案发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7.3万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冯小刚及其家属给付被害人田某、冯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3万元,冯小刚家属与被害人田某就剩余人民币10万元损失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田某对冯小刚表示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冯小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小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小刚退赔被害人田艳萍损失人民币10万元,退赔被害人任天柱损失人民币4.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员韩凤明代理审判员  黄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培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