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恢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何正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何正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远航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26162-2。法定代表人陈世杰,经理。被执行人何正静,女,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