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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韩万宝与李广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万宝,李广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万宝,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李广芝,女,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韩万宝与李广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息13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