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余训旺、孔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训旺,孔莉莉,祝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训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孔莉莉,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祝建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申请执行人余训旺申请执行孔莉莉、祝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训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训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执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诸雁玲(书审判员徐志兴江西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