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欧求荣与陈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求荣,陈天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281号原告:欧求荣,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天秀,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欧求荣诉被告陈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欧求荣于2017年10月27日以与被告陈天秀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求荣负担。审 判 长  蔡 华审 判 员  韩 剑人民陪审员  梁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