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政与王同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政,王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朱政,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王同学,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政与被执行人王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政与被执行人王同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朱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549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