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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孙玉建、周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建,周峰,荆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8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建,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周峰,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荆晶,女,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孙玉建与被执行人周峰、荆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峰、荆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玉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