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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郑晓春与矫文波、张立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春,矫文波,张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矫文波,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张立博,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2017)黑0622执1670号郑晓春与矫文波、张立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与被执行人矫文波、张立博于2017年10月21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郑晓春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