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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乔四海与尤翠霞、尤艳霞、贾鸿飞、曹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四海,尤翠霞,尤艳霞,贾鸿飞,曹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49号申请执行人乔四海,男,被执行人尤翠霞,女,被执行人尤艳霞,女,被执行人贾鸿飞,男,被执行人曹贺宁,男,。申请执行人乔四海与被执行人尤翠霞、尤艳霞、贾鸿飞、曹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尤翠霞、尤艳霞、贾鸿飞、曹贺宁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翠霞、尤艳霞、贾鸿飞、曹贺宁向申请执行人乔四海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该借款从2016年3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元,执行费人民币27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尤翠霞、尤艳霞、贾鸿飞、曹贺宁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