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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振锋与张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锋,张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528号原告:梁振锋,男,198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安,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梁振锋与张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梁振锋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振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振锋负担。。)审判员  郑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