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1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凡某某,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朝阳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朝阳路营业所账户6217XXXXXXXX内的存款530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常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帅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