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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芳与余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余辉,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余辉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辉向申请执行人腾交位于西乡县柳树镇丰东村临街砖混结构房屋两间两层及附属房屋,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昌河”轻型卡车一辆。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已与余辉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再无必要执行原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芳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