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3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3079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长泾宇元服饰厂、鲍士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宇元服饰厂,鲍士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079号之二原告: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7954359N,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香山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刚,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斌,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长泾宇元服饰厂,注册号320281601185198,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建工路8号。法定代表人:鲍士州,江阴市长泾宇元服饰厂总经理。被告:鲍士州,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灌云县,暂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长泾宇元服饰厂、鲍士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长泾宇元服饰厂、鲍士州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阴市长泾宇元服饰厂、鲍士州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20元(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纤丝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