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中堂、何发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堂,何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29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陈中堂,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何发宝,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执行陈中堂、何发宝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中堂应缴纳罚金1000元及退赔款813元、何发宝应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中堂、何发宝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中堂、何发宝除了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外(现该账户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