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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晓英与朱录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英,朱录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英,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朱录花,女,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已死亡。本院在执行张晓英与朱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录花已于2016年10月20日死亡,其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光明巷小区住宅一套本院予以查封,其继承人无人承担义务。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中秋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