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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阮礼杰与王春雨、周琼义务工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礼杰,王春雨,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阮礼杰,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春雨,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周琼,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阮礼杰与王春雨、周琼义务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春雨、周琼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文)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孟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