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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苗与徐志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徐志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3037号原告:李苗,重庆市南崖区人。被告:徐志斌,环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李苗与徐志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苗以被告徐志斌有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全额退还原告李苗。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