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黄永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黄永能,黄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0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610694-5。负责人伍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永能,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丽玉,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黄永能、黄丽玉追偿权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永能、黄丽玉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赔偿款人民币54128.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及查封被执行人黄丽玉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车一部(闽C×××××),但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无法进行财产处置,暂查无被执行人黄永能、黄丽玉有执行价值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伟南 微信公众号“”